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度全市载体单位招商引资指导性任务及奖励办法和2007年度市直部门招商小分队招商引资指导任务、管理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芜政办〔2007〕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2007年度全市载体单位招商引资指导性任务及奖励办法》和《2007年度市直部门招商小分队招商引资指导任务、管理及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2007年5月8日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2007年度全市载体单位招商引资指导性任务及奖励办法
为鼓励各载体单位创新招商方式,实现招商引资工作新突破,保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三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等9个载体单位。
二、指导性任务及确认标准
1.招商引资指导性任务数为各载体单位招商引资引进项目当年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详见附件1)
2.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完成达1亿元以上的内资项目、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和世界500强企业、国内各行业100强企业或上市公司投资的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倍计算为招商引资完成数。
3.当年资本市场募集资金在芜湖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按全额计算为招商引资完成数。
4.引进的住宅类房地产项目按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计算为招商引资完成数。
5.不符合芜湖市产业投资和布局导向项目、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不计算为招商引资完成数。
三、奖励方法
1.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奖,奖励招商引资指导性任务完成好的载体单位。
2.招商引资奖励设一、二、三等。招商引资指导性任务未完成的载体单位,不参与评奖。当年未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任务的载体单位不得评为一等奖。招商引资指导性任务完成情况名列前二位的载体单位评为一等奖,名列三至五位的载体单位评为二等奖,其他载体单位评为三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