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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芜政办〔2007〕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开展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是我市二十三项民生工程之一。为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实施工作,经市政府2007年4月15日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关于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的实施意见

  为了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根据省《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要求和《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二十三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芜湖建设的意见》(芜市发〔2007〕1号)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制定并实施《芜湖市市区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市区要根据《芜湖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办法》(市政府2005年第12号令)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芜湖市市区居民因病致贫救助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06〕9号)要求,资助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扩大医疗救助范围,简化申请、审批手续,增强医疗救助时效,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二、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确保医疗救助资金落实到位。市、区财政每年应安排医疗救助资金预算和必要的工作经费,按1∶1比例分担市区居民医疗救助所需资金。

  三、加强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市区医疗救助工作要在市、区政府的领导下,由民政部门主管并组织实施,财政、劳动、卫生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民政部门要认真调研,会商有关部门制定医疗救助政策,加强指导和协调。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和及时拨付,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强资金管理。卫生部门负责监管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和质量,做好医疗救助资金所资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所资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以及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协助做好医疗救助的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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