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合农民在县、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由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并垫付补偿费用,定点医疗机构与县(区)级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定期审核结算。参合农民在县(区)外就医,根据本人意愿,可以选择到县(区)级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理报销补偿,也可以选择在当地乡镇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理报销补偿。乡镇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查,县(区)级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审核后将补偿金拨付至乡镇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转,由其发放给参合农民,或直接通过涉农资金账户发放补偿金。
十一、医疗服务监管
(一)医疗机构定点实行动态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分级
审定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分级进行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制度。
(二)定点医疗机构督查与考核。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临
床专家,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督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医疗行为、服务质量、药品管理、医药费用控制等指标纳入对医疗机构年度综合考评的基本内容,组织年度检查和考核。对遵守协议、行为规范、质优价廉的定点医疗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合作医疗政策规定和医疗服务规范的定点医疗机构和人员,应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十二、医药费用控制
各定点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疾病检查、治疗、用药等方面的规范、制度及行之有效的自律机制;严格执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原则上定点医疗机构平均目录外用药比例应控制在 15%以内。各县、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采取单病种定额付费、按人头预付、医药费用清单制、医药费用审核制、医疗服务信息发布、补偿情况公示等综合措施监管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建立医药费用控制机制。
十三、农村药品监管
各县、区继续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和供应网建设,进一步完善适合农村实际的药品监督体系和供应体系;加强农村药品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药品经营活动,规范药品供销渠道,加强农村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提高农村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水平;逐步推进农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或跟标采购,鼓励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向农村基层医疗机构集中配送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