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监督与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建立定期上报基金使用报表与随机核查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严加防范并严肃查处虚报、挪用、截留、套取、抽走、贪污合作医疗资金以及造假凭证、做假账等行为。
规范基金专户管理和基金封闭运行管理,完善基金收缴、管理、使用制度。坚持按计划和支出进度拨款,禁止一切办公费用等非医药补偿费用纳入基金支出范围,保证合作医疗基金和利息全部用于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补偿。建立合作医疗基金监管制度,实行内部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落实县(区)、镇、村分级公示制度,把合作医疗补偿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建立农民参与监督和民主管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各级审计部门把合作医疗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纳入专项审计的范围,县级合作医疗基金管理部门对审计结果负直接责任,省、市两级合作医疗基金管理部门负监管责任。
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各县、区结合本地实际,科学设计和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合理设置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偿比例。按照年人均 50元的筹资标准,原则上,乡镇级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100-200元,县级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 300 - 400 元,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起付线为500-600元,每位参合农民年度累计,补偿金额的封顶线为1.5万元,平均实际补偿比例不低于30%。各县、区年度基金结余应控制在当年度筹集基金总额的 15%左右(含 10%的风险金),年度基金结余超过当年度筹集基金总额 20%以上的县、区,须及时调整实施方案,或实行二次补偿。实行二次补偿后,基金结余仍超过当年总筹资 15%的部分,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在补助下一年度新农合资金时予以扣除,用于补充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
九、参合农民就医管理
参合农民自主选择县、区内任何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合农民由县、区内转往县(区)级以上医院就医,须履行简单方便的转诊手续;参合农民因打工、探亲等原因外出或急诊急救等,要选择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就诊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告知户籍所在地的县(区)级或乡镇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备案。
十、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