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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参合农民每年个人缴费不低于10元,经济条件好的县区可适当提高农民个人缴费标准。

  (二)中央财政每年对参合农民的补助为人均20元。中央财政补助我市县区各参合农民。

  (三)省级财政每年对参合农民的补助为人均15元。省级财政补助我市2006年区划调整前的三个县。

  (四)市级财政每年对未享受省级财政补助的镜湖区、弋江区、鸠江区的参合农民补助为人均10元,对未享受省级财政补助的三山区参合农民补助为人均15元(补助到2010年,2011年起与其余三个区执行同样标准)。

  (五)区级财政每年对参合农民的补助不低于人均10元(其中三山区在2010年前不低于人均5元)。

  (六)县级财政每年对参合农民的补助不低于人均 5 元,经济较发达的县,其财政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建设与能力建设

  (一)管理组织和经办机构。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下设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服务或经办机构,其编制及所需人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调剂解决。我市成立专门的合作医疗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的合作医疗协调与指导。县、区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审核与报销补偿。

  (二)管理和经办机构经费。试点县、区财政部门要保证经办机构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严禁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工作经费,也不得增加定点医疗机构和参合农民的负担。

  (三)提高经办机构的管理能力。加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人员政策及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政策水平及服务能力。

  建立覆盖全市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网上在线审核结算、实时监控和信息汇总,提高管理效率。

  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

  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形式多样、简便易行的农民个人筹资方式。或采取委托信用社、定点医疗机构和乡镇财税所代收的办法,或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委托村民委员会代收的办法,或采取农民定时、定点、定额主动交纳的办法,也可通过其他农民接受的合法形式筹集农民个人参合资金,同时做好参合农民登记与换发证工作。

  建立稳定可靠、合理增长的筹资机制。各级地方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并按时拨付到位。参合农民在每个参合年度的个人实际缴费不得少于10元,有条件的县、区根据本地财力状况和农民承受能力情况,适时适度提高农民个人缴费标准和县(区)级财政补助标准,可结合实际制定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个人等捐资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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