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提高农村“五保户”生活水平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芜政办〔2007〕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提高农村“五保户”的生活水平,是我市二十三项民生工程之一。为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实施工作,经市政府2007年4月15日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关于提高农村“五保户”生活水平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提高农村“五保户”生活水平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二十三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芜湖建设的意见》(芜市发〔2007〕1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务院《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五保供养工作实际,现就提高农村“五保户”生活水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情况
我市现有农村五保对象9530人。其中,分散供养7340人,农村敬老院54所、集中供养2190人,集中供养率约为23%。全市2006年分散供养年人均标准为1400元,集中供养年人均标准为2000元。
二、目标任务
(一)实现“应保尽保”,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各县区要按照
《条例》的要求,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及时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十一五”期间,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要达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根据我市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等指标,2007年全市分散供养标准要达到人均1600元,集中供标准要达到人均2100元。
(二)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提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率。各县区要继续加大农村敬老院新建和改扩建力度,到2010年,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达到50%。全市2007年敬老院新增床位1000张,五保集中供养率达到30%以上,为此,各县区年内新增床位建议数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