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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湖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和管辖范围内依法对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接受检查,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六条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危险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危险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危险废物的措施,促进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第八条 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到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年度处置计划,提前三十天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当所产生或处置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及去向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原申报登记、备案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第九条 全市依据建设规划组织建设规范化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运营。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日常运营必须达到国家有关标准,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对不能焚烧处理的无机危险废物,焚烧后的飞灰、残渣等,以及达到填埋标准的危险废物应建设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进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场。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接受委托为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处理处置危险废物中,可实行有偿服务。本市范围内处置费用的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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