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湖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湖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政发〔2007〕39号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环保局关于《湖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以及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利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负责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全市各级发改委、经委、卫生、药监、公安、行政执法、安监、交通、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