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卫生服务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县、区财政部门要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务手续,
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日志及可以证明其工作真实性的相关材料。要坚持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充分发挥资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努力实现规划目标。
五、保障措施
(一)政府负责,实行目标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是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各级政府应予以高度重视,要妥善解决社区卫生服务的工作用房,并加大投入,保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各级政府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负总责,并要将此项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实行年度考核,目标管理。
(二)依据规划,充分利用存量资源。按照市政府民生工程的要求,制订或修订市、县(区)社区卫生发展规划。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利用存量资源、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原则;积极吸引社会资本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并实行“民办公助”,或由城市街道卫生院、一级医院、小型的二级医院、企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转型和城市大型医院延伸到社区举办。
(三)采取措施,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问题。县、区应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建设列入社会基本建设规划,建设资金由县、区政府筹措解决。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租赁的业务用房,政府通过购买、分期以租代购等多种形式,五年内逐步实现政府无偿提供;对暂时无法由政府提供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其房屋租金政府要予以补偿。
(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要与社区卫生服.务紧密协作。凡经评审合格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均须定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就医,个人负担的比例、起付标准等,要比等级医院适当降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施社区首诊制,以积极引导参保人员到社区就医,减少医疗费用支出。
(五)规范管理,强化监督。依据卫生部制订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规范化管理,健全科学的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制度、监督制度、评价体系,定期考核。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保证公众用药安全。充分发挥社区居民的监督作用,把社区居民的满意度作为监管、考核重要指标,强化民主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