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开展惠民医疗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开展惠民医疗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芜政办〔2007〕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启动惠民医疗工程,是我市二十三项民生工程之一。为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实施工作,经2007年4月15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芜湖市开展惠民医疗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五月十七日

  芜湖市开展惠民医疗工程实施方案

  开展惠民医疗工程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体的关心和爱护。根据《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二十三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芜湖建设的意见》(芜市发〔2007〕1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和目标。本着困难群体直接受益、医疗机构能够承受、政府负担得起的原则,尽可能满足困难群体的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缓解困难群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促进困难群体医疗救助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二、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一)开展惠民医疗服务要在市政府领导下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县、区政府应分别成立相应协调机构,具体研究有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惠民医疗服务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季度对各医疗机构发生的有关费用进行审核,分渠道结算。

  (二)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全市惠民医疗工程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督促惠民医疗机构认真落实惠民医疗政策,引导惠民医疗机构因病施治,控制医药费用,保证医疗质量,为惠民对象提供安全、便捷、优惠的服务。

  (三)民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做好惠民对象资格的审核。

  (四)卫生、财政、民政、劳动保障、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惠民医疗机构实施惠民医疗工程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严格的考核制度。

  三、惠民对象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