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传达和贯彻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重要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五)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者受委托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市长、副市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处理中央领导或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四)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秘书长主任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秘书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秘书长主任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总结、交流本月工作,安排下月工作和活动;
(二)提出需要市委、市政府统筹安排的事项和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
(三)组织专题学习和重大问题的研究讨论。
第四十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市政府秘书长主任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具体程序按照《湖州市人民政府会务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受委托主持召开会议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需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