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政发〔2007〕49号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湖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进平安湖州、法治湖州建设,强化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行政理念,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方案》的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以本市范围内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包括:
(一)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
(二)市、县(区)政府工作部门;
(三)受市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行政副职。
第五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本单位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一) 本年度涉诉的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
(二) 原告为10人以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
(三) 请求赔偿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政赔偿案件;
(四) 对相对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的案件;
(五) 社会影响重大,人民法院或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行政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