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居(村)民委员会公示时间为3天,公示的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和患者姓名、家庭住址;
(二)是否低保对象;
(三)非低保对象家庭年收入;
(四)医疗费金额;
(五)市、区医疗救助管理办公室监督电话;
(六)其它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十五条 申请医疗救助应当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户口簿、患者公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二)低保对象的芜湖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件及其复印件;
(三)非低保对象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户口复印件、收入证明(工资单复印件),法定就业年龄内无工资收入的,由受理申请材料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四)患者是否参加居民医保(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证明(由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出具);
(五)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材料、住院或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收据(或发票)及其明细清单或各类赔付、报销分割单;申请医前(中)救助的,只需提供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材料;
(六)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帮扶情况证明(分别由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受理申请材料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
(七)医疗机构转诊证明和医疗救助管理机构批准证明;
(八)外购药品应提供本市二级以上非营利性医院的相应病历、医师处方和本市医保定点药店的购药发票及其小票。
上述相关证明需要有关单位和部门出具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免费出具。
第五章 资金来源与监管
第十六条 医疗救助资金通过财政安排、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
(一)年度实际支出医疗救助资金由市、区两级按 1∶1 比例承担;
(二)市、区财政部门应建立医疗救助资金专户,每年结合其他筹资渠道,统筹安排医疗救助资金预算;
(三)区级财政负责按时全额支付医疗救助资金,市级财政根据承担比例和区财政实际支付医疗救助资金情况拨付资金,年终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