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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非低保对象单人医疗费未超过家庭当年收入 2 倍的,其家庭多个成员当年治疗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列疾病的医疗费合计超过家庭当年收入2倍(不含2倍)的部分按45%救助,累计救助金额最高为20000元;

  (五)“三无”人员在定额救助最高限额内按医疗费全额救助。

  第十条 低保对象住院治疗未经市民政部门确认给予定额救助的其它疾病、住院医疗费达到市区低保标准10倍的,可以给予小额临时救助。小额临时救助金额每人全年最高为500元。

  第十一条 对享受定额救助后确有严重困难的,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医疗救助管理办公室逐级审查后报市医疗救助管理办公室。市医疗救助管理办公室根据申请人家庭实际和市区医疗救助资金支出情况,决定是否给予二次救助。二次救助金额最高为5000元。

第四章 申请、审批程序和材料

  第十二条 市区居民申请医疗救助,应当由户主或家庭其他主要成员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递交户口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户口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递交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

  第十三条 审核审批程序

  (一)居(村)民委员会接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5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并向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上报;

  (二)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3日内完成复审,对同意上报待批准的申请人,交由受理申请材料的居(村)民委员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应当于公示结束后的 2 日内上报区民政部门;

  (三)区民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 3 日内完成审批并将符合救助条件的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区财政部门应当在 3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无异议者的救助资金划拨到区民政部门医疗救助资金专账;

  (五)区民政部门在财政部门医疗救助资金划入后的2日内,将医疗救助金发放给申请人。医疗救助金可以通过金融机构发放。 对申请医前(中)救助的,应当在 7 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和救助金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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