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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07年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07年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通知
(湖政发〔2007〕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当前,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按照省环保局的最终核定,2006年我市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分别减排0.52%和3.4%,削减率虽略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但明显低于2006年度减排计划目标,将直接影响我市“十一五”减排目标任务的完成。

  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期间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两项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7〕34号)要求和全省减排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2007年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要切实增强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总结前一阶段减排工作,全面分析减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查找减排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落实各项措施,加强企业环境监管,稳定运行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切实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完成省政府提出的既完成2007年预定计划、又还一个百分点欠帐的工作目标。

  二、各县区要针对各自的减排任务,特别是减排计划项目所列的各项重点工程,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加快组织实施; 从2007年6月起,每月的5日前,将计划项目完成进度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将会同市各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减排项目清单所列的各项工程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三、各县区2007年减排重点工程项目计划削减排放量中,应该净削减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120%不得用于新、扩、改建设项目的总量替代,如超额完成削减任务,其削减量可结转使用;各县区在每月上报计划项目完成进度的同时,必须上报其他各项(含统计口径外)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完成情况,并将建设项目审批的总量替代的情况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一并上报市环保局。

  四、市环保局将每季度对各县区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完成情况和审批的总量替代情况进行汇总,对逾期未完成减排重点工程项目计划或新增总量超过削减量的,市环保局将对有关县区增加主要污染物的市级环保审批建设项目实施区域限批。

  五、各县区减排项目清单所列的各项工程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各县区必须落实新的减排工程予以替代,以确保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并将替代情况及时上报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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