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
(湖政发〔2007〕60号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的通知》(浙政发〔2007〕15号)文件要求,现就我市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二次土地调查的目的和意义
为全面查清全市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并对调查成果实行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开展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一系列重大决策,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重要手段。
搞好第二次土地调查,对查清全市土地资源,准确掌握城乡土地利用状况,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和改善土地调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农民权益,促进我市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和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二、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内容和时间安排
(一)调查内容
1.在全市范围内利用遥感等先进技术,以正射影像图为基础,逐地块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和面积,掌握全市耕地、园地、林地、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房地产以及未利用土地等各类用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
2.逐地块调查全市城乡各类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掌握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
3.调查全市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对每一块基本农田上图、登记、造册;
4.建立互联共享的覆盖市、县两级的,集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并与省国土资源厅并网,建立全市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5.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二)时间安排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2007年7月1日启动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2007年7月至2008年3月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资料收集、方案编制、业务培训和舆论宣传等相关工作及完成调查队伍的组建或招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