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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通知
(湖政发〔2007〕59号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的精神,市政府已下发了《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07〕23号)文件,对我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作出了规定。各地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起步良好,进展顺利。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矛盾和困难,为解决这些矛盾和困难,在认真贯彻湖政发〔2007〕23号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就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制度,有利于加强宏观调控,严把土地“闸门”,有效控制土地供应总量;有利于遏制工业用地压价竞争,低成本过度扩张,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土地市场机制,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土地出让领域的腐败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各级各部门必须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认识,主动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共同落实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二、明确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发改、经委、财政、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监察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年度工业用地供应计划和信息发布工作;具体确定工业用地出让方案和报批工作;组织实施具体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负责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收缴土地出让金,交付土地以及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编制出让金年度预算;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工业用地出让合同履约管理和复核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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