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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12月31 日。2007年开展普查前期准备工作,重点抓好污染源普查监测和现场调查,普查方案、技术规范的编制和完善,开展普查工作试点以及培训和宣传等工作。从2008年初开始,各地组织开展普查和数据库建设,年底完成普查工作。2009年,市环保局组织对普查工作进行验收、数据汇总和结果发布。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普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县区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相关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为了加强对普查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并会同市统计局负责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各县区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根据污染源普查的特点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普查工作,做好调查员的培训,充分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全市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普查的经费

  全市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地方政府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凡在我市境内污染源普查范围内的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附件:湖州市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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