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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湖政发〔2007〕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07〕5号) (以下简称国务院和省政府《通知》)精神,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巩固和提高义务教育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起分步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重要性的认识

  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理顺机制入手解决制约义务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这是各级政府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理念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提高全民素质和农村发展能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证;是贯彻落实“多予、少取、放活”方针,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巩固税费改革成果,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完善公共财政支出体系,扩大公共财政覆盖范围,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是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完善“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加快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有效手段。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落到实处。

  二、明确任务,全面把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根据国务院《通知》提出的“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建立各级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继续做好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工作。免除的杂费,除上级财政补助部分外,其余全部由各县区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和落实,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对不同类型的困难学生实行不同的资助政策。低保家庭子女、烈士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子女和残疾学生,免课本费、作业本费和住宿费;低收入家庭(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一定标准以下的家庭)子女,免课本费、作业本费;少数民族学生,免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因病、因灾造成的临时困难家庭学生,具体减免费用项目和标准由各县区政府决定。市直属学校因病、因灾造成的临时困难家庭学生,经市教育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可免课本费、作业本费和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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