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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实施意见


  (一)开展就业“四送”活动。各县区劳动保障(人力资源)、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制定就业援助计划,针对农村低保人员文化程度低、就业能力弱等实际困难,开展“送培训、送岗位、送政策、送服务”活动。同时要实行分类指导,实施就业援助,开发公益性岗位,就地就近帮助就业。对不能解决就业问题的,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其他措施帮助解决其生活困难。

  (二)完善有关再就业政策。农村低保家庭中劳动年龄段内,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低保人员的就业援助,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区民政部门负责调查统计审核后,报各县区劳动保障(人力资源)部门审批核发《农村低保人员就业援助证》,凭证统一享受湖政发〔2006〕39号文件规定的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免费职业介绍、免费职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免等就业再就业有关扶持政策。

  (三)建立低保待遇渐退机制。要鼓励农村低保人员通过就业增加收入,改善生活状况。对实现就业的农村低保人员,视其就业稳定、家庭收入提高情况,可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家庭保留全部或部分低保待遇。

  (四)落实扶持政策所需资金。各级政府要将农村低保家庭人员的各项再就业补贴列入财政预算,合理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各项就业再就业政策的落实到位。农村低保户人员在本地内实现转移就业的,落实扶持政策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解决。

  三、切实加强对城乡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将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和促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就业和农村低保户人员转移就业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点工作来抓,纳入就业工作总体规划。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级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再就业优惠证》和《农村低保人员就业援助证》的发放工作;开展社区就业援助,为城乡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组织开展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促进城乡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财政部门要根据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工作需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各地要建立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帮扶资金,市财政给吴兴区、南浔区和湖州开发区以一定的补助。民政部门要深入调查,及时提供农村低保家庭的基本情况,制定低保待遇渐退机制。要完善考核监督机制,加大督查力度,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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