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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实施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实施意见
(湖政发〔2007〕68号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为认真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浙政发〔2007〕21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06〕3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就业政策,促进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特别是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就业再就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做好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特别是“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就业帮扶工作

  “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办理提前退休人员等除外)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家庭。帮助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特别是“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是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的重点内容。各地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深入开展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特别是对于“零就业家庭”成员,要开展“一对一”的帮扶活动,努力做到“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发现一户,帮扶一户,消除一户。

  (一)做好“零就业家庭”的申报认定工作。按照现行的《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发放程序,认定“零就业家庭”,对其中的失业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在证件上注明“零就业家庭”字样)。

  (二)持《再就业优惠证》的“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和招收“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的单位,享受湖政发〔2006〕39号文件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扶持政策。

  (三)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就业困难人员,已享受一次性再就业补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两年的养老、医疗保险补贴。

  (四)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可提供二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二、认真做好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特别是农村低保家庭的就业援助工作

  开展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特别是低保家庭就业援助是统筹城乡就业工作的内在要求。促进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的重点扶持对象为农村低保家庭中劳动年龄段内,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创新举措,完善相关服务,切实把就业服务工作做到村、做到户、做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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