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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


  (三)突出重点,分类指导。重点整合15万吨以下建筑石料矿山。德清县小矿集中的矿区必须实施整合。零星分散不适合整合的小矿,有关证照到期后,坚决予以关闭。安吉等县区以自用为主的特殊区域需保留10万吨以下矿山的,须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

  (四)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资源储量为基础,以矿业权为纽带,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进资源整合工作。

  (五)统筹兼顾,公开公正。资源整合与矿产资源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建设等相结合,坚持公开公正,依法妥善处理国家、地方和矿业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四、整合重点

  (一)重点矿种。年开采量在15万吨以下的建筑石料矿、石灰岩矿种。

  (二)重点矿区。省政府确定的吴兴区妙西镇龙泉坞、长兴县李家巷镇青草坞和德清县洛舍镇砂村三个省级试点矿区;小矿密集的矿区;开采方法和技术设备落后,资源利用率和管理水平低,生产规模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差的矿区。

  五、工作安排

  2007年底前,基本完成吴兴区龙泉坞、德清县砂村和长兴县青草坞三个重点矿区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2008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由县、区政府组织实施,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制订实施方案(2007年9月底之前)。市及县、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现状进行调查摸底,确定本地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范围及重点。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编制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编制市级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矿区在县、区行政区域内的,由县、区政府组织编制整合实施方案;矿区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协调确定实施方案编制主体。整合实施方案应包括整合矿区矿产资源概况、已有矿业权设置情况、整合后拟设置矿业权方案、整合工作进度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并与本县、区“十一五”矿产资源规划相衔接。

  (二)组织实施(2007年10月-2008年9月)。各县、区政府组织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批准的矿区整合方案,依法确定整合后的采矿权人,明确拟设置采矿权的矿区范围,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编制矿山整合技术改造设计方案,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资料,换发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实施矿山生产系统停矿改造,经验收合格后,按整合后矿山生产技术方案组织生产。生产技术方案要充分采用能够节约资源、清洁生产和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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