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
(湖政发〔2007〕66号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7〕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矿产开发的经济效益、资源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结合产业政策的需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收购、兼并、联合等方式,推进矿产企业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的生产要素重组,全面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水平,为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资源和环境保障,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主要目标(到2008年)
(一)矿山集约化、规模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全市矿山年平均生产规模达到25万吨以上。
(二)矿山布局结构进一步优化,全市矿山总数控制在344个以内。
(三)矿山安全生产进一步好转,矿山安全条件明显改善,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隐患得到消除,矿山安全事故不断下降,矿山死亡人事故年均下降20%。
(四)矿山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建成40个省级“百矿示范”工程,争创省级绿色矿山8家以上,全市应治理废弃矿山治理率达到70%以上。
三、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结合矿区的资源条件,按生产规模、服务年限与资源储量相匹配的要求,科学编制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合理布局,优化资源配置。
(二)集约开发,规模办矿。有效控制和最大限度减少矿山企业数量,坚持不批新矿,扩大办矿规模,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合理确定矿山服务年限,引导矿山企业稳定长效投入,鼓励大中型矿山企业、外资企业通过联合、兼并、参股、控股、收购等形式整合小矿,走集约化、规模化道路;对于小矿相对集中的矿区,通过联合兼并等方式进行整合,淘汰生产规模低于有关标准的小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