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湖政发〔2007〕64号 二○○七年九月五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7〕38号)的要求,我市对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废止14件、修改21件。
已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各级行政机关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活动的依据。应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责任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明确修改稿起草工作的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要严格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为依据,规定权利义务和权力职责;要对文件所调整的领域和事项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增强起草工作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度,切实提高文件修改稿质量。修改稿须附上修改说明,于年底前以部门请示件形式上报市人民政府,经批准后重新发布实施。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工作的指导,对各责任部门的修改稿起草和上报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
附件1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1.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建设用地专项清查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4〕92号)
2.
湖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湖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3.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湖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湖政发〔2004〕44号)
4.关于印发《湖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政发〔1998〕14号)
5.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商贸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06〕11 号)
6.关于对市区户外广告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湖政办发〔2002〕20号)
7.《
湖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湖政办〔1995〕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