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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湖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28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28日)废止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湖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湖政发[2004]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现就实施《湖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补充通知如下:
  一、被拆迁人属于生活特殊困难人员,其被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户小于46平方米(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有其他住宅房屋的合并计算),拆迁时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6平方米的成套住宅房屋作为安置用房。被拆迁房屋与安置用房互不结算差价。
  前款规定安置用房达不到人均使用面积8平方米的,拆迁人应按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予以安置。每户建筑面积46平方米的安置用房,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互不补差价;安置用房建筑面积大于每户46平方米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该安置用房的重置价结合层次、成新的价格购买。
  二、被拆迁人不属于生活特殊困难人员,但其被拆迁住宅房屋面积小于46平方米(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有其他住宅房屋的合并计算),拆迁时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6平方米的成套住宅房屋作为安置用房。安置用房与原房屋面积相等的部分,按拆迁评估价格由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结算差价;原房屋面积至安置房屋46平方米建筑面积之间部分,由被拆迁人按该安置用房的重置价结合层次、成新购买;超过46平方米安置面积的部分,按该安置房市场价购买。
  三、被拆迁直管住宅公房的承租人未享受过房改政策,在拆迁时选择房改购房后产权调换的,原承租人符合第一条或第二条规定的,分别按第一条或第二条规定予以安置。
  直管住宅公房承租人未享受过房改政策,在所承租房屋拆迁时还可选择货币补偿安置。货币补偿额为原承租房屋拆迁评估价的80%(评估价的20%归国家所有),但货币补偿后不再享受房改、廉租住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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