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国土资发〔2007〕405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各处、室、局,厅各直属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于11月22日印发了《江苏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切实做好《办法》的实施工作,保证我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办法》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
《办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确立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先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再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原则,规定了协调、裁决的范围和程序,并且明确由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承办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工作。《办法》的出台和实施,为依法开展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工作提供了具体依据,为被征地农民解决补偿安置争议提供了便捷、有效的救济途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从完善征地程序、推进依法行政、有效化解征地矛盾和纠纷、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充分认识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机制的重要意义,积极配合政府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工作。
二、依法规范征地补偿安置行政行为
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以《办法》的实施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严格按照法定的标准、程序制定和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减少因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不落实、补偿标准不到位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制度
按照《办法》的规定,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今后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应当明确告知申请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的期限。未告知的,申请人申请协调争议的期限将由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延长至一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