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应安置的实际人员每人每月30元,一户人口为一人的,每月发60元。由原使用人单位解决临时过渡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发给原使用人单位。
(三)自来水安装补助费每公尺2元计算,饭灶补助费按每眼10元计算。
第三十四条 被拆迁的原使用人搬迁时,所在工作单位凭市拆迁办公室证明,每人公假三天,不影响工资和评奖。
第三十五条 被拆迁房屋的原使用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协议,提前搬迁腾空房屋的,拆迁人应给予经济奖励,按应安置户型,大户(五人以上)每户发一千元,中户(三至四人)每户发八百元,小户(二人以下)每户发六百元。
第四章 非住宅房屋拆迁
第三十六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按照原建筑面积安置,安置地点应符合城市规划。
(一)按照城市规划,应外迁的生产性非住宅房屋,被拆迁单位应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布局,外迁建设,异地安置。
(二)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和简易阁楼等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后给予补偿。
(三)拆除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按照原性质、原规模给予重建,或者按重置价格给予补偿,补偿款仍用于公益事业建设,建设地点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四)拆除与人民日常生产密切相关的公有非住宅房屋,除市政建设工程外,应按规划要求就近安置。
第三十七条 拆除公有非住宅房屋,实行作价补偿自行解决安置用房的,原所有人和使用人为一人的,由拆迁人按原房重置价格再增加百分之一百给原所有人经济补偿。如原所有人和使用人分属二人的,也可由拆迁人将补偿款按所有人50%补偿,使用人50%的安置补助分配。实行产权调换的,偿还房屋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超过原建筑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不足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原所有人与原使用人分属二人的,偿还的房屋原租赁关系不变,如新旧房的结构差价由原使用人支付的,新房的租金不变,统一调整房租时,按相应比例调整,如结构差价由原所有人支付的,新房租金按商品房租金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