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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2年6月28日)废止

湖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1995年9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湖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建委)是本市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的审批、指导、监督、协调、裁决等工作,并接受上一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湖州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公室)受市城建委委托,具体负责市区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有利于城市住房制度改革。

  第六条 拆迁人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拆迁人的工作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拆迁人做好被拆迁人的动员搬迁工作。公安、工商、城建、规划、土管、房管、供水、供电、财税、物价、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和协助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保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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