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轮候。实物配租的家庭进入轮候配租,配租的顺序排列按照受理日期先后确定,在同一日申请的,按困难程度排序。
凡申请租金补贴的廉租户,并经审查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各级主管部门根据保障资金筹措情况和申请人的住房困难程度分批逐年安排落实。
凡经民政部门和廉租住房主管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准予优先安排廉租房轮候或发放租金补贴。
凡符合廉租房保障对象的家庭,其保障方式由低收入家庭自愿申请选择;经民政部门和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的孤、老、病、重度伤残且无生活来源的特困家庭,可享受租金核减。
(六)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房地产行政廉租住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廉租住房补贴的时限及违约责任。
(七)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
确定实物配租的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其它保障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八)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凭民政部门特困家庭认定证明材料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九)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配租廉租住房或租金核减后一个月内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县、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及民政部门每年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及住房情况复核一次,复核结果在户籍所在地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复核结果报市廉租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停止租金核减: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