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腾空的公有住房;
(四)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五)其它渠道筹集的住房。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并根据本级实际适当新建一定数量的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宅小区中配建,配建廉租住房比例应在2-8%,政府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规定配建廉租房建成后由政府收回和回购,限制成规模集中新建廉租房。
各级新建廉租房套型建筑面积一律控制在每套50平方米以内;每套独立成户,设有卧室、卫生间和厨房及相应的基本生活设施,装修标准不得高于经济适用房。
实物配租应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九条 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程序:
(一)申请。凡符合本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家庭,推选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领取专用申请表,并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3.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
4.家庭现住房情况证明;
5.其它相关证明。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的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二)初审。申请人按规定提供所需完整材料后,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当地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县、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
(三)公示。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当地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申请人居住地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复核。1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当地廉租住房主管部门给予登记,凡有异议的,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在10日内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分别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将核实结果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