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试行办法的通知
(汉政办发〔2007〕1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试行办法》已经2007年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
汉中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陕西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结合汉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由汉中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领导,按照县、区具体负责落实保障的原则组织实施。具体保障方法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县、区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县、区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当地县、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三条 汉中市城乡建设管理局是全市城镇廉租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建设规划、计划的编制与制定,市本级廉租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县、区房管部门是本级廉租住房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级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与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