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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汉政办发〔2007〕1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据初步统计,目前我市农村共有集中式供水设施500多处,受水人口33.5多万人。部分水源地环境污染隐患和水质不达标、影响群众健康的问题比较突出,必须引起各级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根据《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和中省关于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尽快开展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调查。各县、区政府要组织环保、水利、卫生等部门对本辖区农村集中式水源地进行一次调查摸底。一要查清水源地数量、分布地点,各水源地饮用人口数量、年用水量;二要查清水源来源、水质状况,判定水质是否符合饮用标准;三要查清水源地存在的环境问题和污染隐患。并要建立农村水源地环境和水质状况档案。

  二、划定农村集中式水源地保护区。对各乡镇政府所在地、供水人口在500人以上及其他有必要给与保护的集中式水源地,要参照《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的规定和要求,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编制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方案,制定水源地环境保护办法,方案由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标准:一级保护区,江河(含人工渠道)自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宽度为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陆域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不小于50米。湖泊、水库类水源地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300米范围内的水域及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的陆域。地下水水源地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30-50米范围内。二级保护区,江河(含人工渠道)类自一级保护区上游边界向上延伸不小于2000米,下游外测边界距一级保护区不小于200米,宽度为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陆域沿岸纵深不小于1000米。湖泊、水库类水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边界外的水域面积,陆域范围可设定为除一级保护区外的上游整个流域。地下水类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300-500米范围内除去一级区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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