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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应在消防部门设整治办公室,抽调公安、经贸、安监、工商、建设、国土、城乡规划、文化文物、行政执法、消防等职能部门人员和聘用专职人员成立“三合一”场所整治执法队伍,集中办公,负责督促协调指导各县(市、区)、镇(街道)、村(居)辖区的“三合一”场所排查整治工作,跟踪各地“三合一”场所整治进度,查处隐瞒不报、漏报的“三合一”场所。

  二、加大整治力度。严格按照省政府下发的《关于开展“三合一”场所专项整治“回头看再整治”活动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07〕126号)要求组织开展“三合一”场所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台帐,按照公共行业标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实施整改,整改后经县(市、区)政府组织验收符合要求的,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三、坚持严格执法。各县(市、区)对检查中发现的“三合一”场所,必须立即清理住宿人员;拒不整改的,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坚决查封;对不配合整改、拒绝整改或妨碍执行公务的业主,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

  四、强化宣传工作。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对“三合一”场所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重点宣传“三合一”场所的危害和整治防范措施,在当地主要媒体设立“三合一”场所曝光台,对新发现的“三合一”场所和拒不整改的“钉子户”、“难缠户”进行曝光。各县(市、区)要制定出台相应的举报奖励制度,发动广大群众参与举报“三合一”场所。

  五、明确职责分工。各级政府应明确各级各部门的“三合一”场所整治职责,建立整治工作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机制,强化定期检查考评、行政责任监察和事故责任倒查,做到事前强责,事后问责,定期问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研究本地区“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三合一”场所专项整治,消除火灾隐患,预防和遏制亡人火灾事故的发生。对现有“三合一”场所集中的区域,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组织实施改造,分区规划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村民)委员会还应当经常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掌握本区域内建筑物的使用情况,发现“三合一”场所的,应当督促整改,并报上一级“三合一”场所整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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