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闽政办〔2007〕23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若干措施
为深刻汲取莆田“10·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消除“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坚决预防和遏制“三合一”场所亡人火灾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我省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公安部《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福建省消防条例》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特提出如下工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