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延期时限到期后,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未达到约定标准的,用地者应与国土部门签订《建设项目用地整改协议》,限期整改,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整改到期后,仍未达到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用地者应当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1%缴纳违约金。并按完成投资或建筑面积比例重新核定用地面积,对核减的土地面积按原出让价格收回。因地块内建筑物布局等原因,无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按无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面积出让金总额的8%的比例每年收取土地闲置费,直至土地得到充分利用。投资强度或建设容积率两项均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从低择取折算比例核定用地面积土地出让合同和补充条款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原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开工、竣工期的,一般项目开工期为出让合同生效后半年,竣工期为二年。
土地出让合同中对投资强度、容积率未约定的,按初步设计文件(或立项文件)及规划许可证的记载标准确定。
5.2005年9月3日以后出让,并且已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条款”的项目应严格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条款的约定执行。
四、工业项目用地复核验收中有关问题的处置
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是推进土地集约利用的有效手段,必须坚定不移,对在验收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应本着实事求是、历史从轻的原则妥善处置。
1.超出批准土地面积问题。实际用地范围超出规划红线,涉及土地已农转的,超出的面积不足总面积的5%,经规划部门同意,其超面积部分按土地现行评估会审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
2.移动四址问题。土地四址略有偏移,但用地面积未超过批准面积,涉及土地已农转的,经规划部门同意,调整规划红线后,可准予通过验收。
3.历史遗留的用地以外手续不全问题。2005年9月2日前出让的建设用地项目,虽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符合规划选址要求;虽不完全按总平面布置图实施,但项目容积率已达到规定要求,且投资强度达到规定标准的,应予通过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准予土地变更登记。在此基础上,根据用地者对建筑、安全与消防等整改情况,规划建设部门依法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产权证。
市重大项目用地情况的处置由工业建设项目复核验收组确认。
五、鼓励提高存量工业用地利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