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因供地红线与原农转用土地红线不一致,造成河边、路边、厂边的条带状或零星遗留面积,无法再使用的,经调整规划红线后,视作周边用地单位的代征地等予以核销;根据规划部门意见,可以利用,且符合划拨或协议出让条件及有关政策的,直接供给相邻土地使用者;其他建设项目用地的,依法公开方式出让。
8.违法用地项目,符合规划的,经处罚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二、闲置土地的处置
对本次土地专项行动中清理出来的闲置土地,各区政府,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按照《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加大对闲置土地处置力度。
1.因用地者自身原因造成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以及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的比例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要责成用地者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并责令其限期复建。
逾期不复建或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2.闲置土地在完成整改以前不得转让、入股;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
3.列入闲置土地名单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在完成整改以前限制其在本市范围内竞买土地。有关部门在研究企业有关优惠政策、评定有关荣誉称号时要考虑企业依法、集约利用土地的情况。闲置土地名单及法定代表人应予公开曝光。
4.因推迟交地、规划变动、项目审批等政府原因直接造成土地不能动工开发建设致使闲置的,要区别情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力争早日交地。最迟应在一年内解决这类土地的闲置问题。
三、低效利用土地的处置
对在2005年9月2日前出让,但未按期开工、按期竣工、未达到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的低效利用土地,要限期整改,切实无力整改的要采取回购等措施予以处置:
1.未按期开工的项目,要督促其抓紧开工。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应与未开工企业签定限期开工协议,原则上应在三个月内开工。
2.未按期竣工或约定的竣工时限到期,达不到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的项目用地,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可与用地者签订延期开发协议,并可收取履约保证金。用地者还必须与国土部门签订《建设项目用地延期协议》,延长竣工期限,限期追加投资,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