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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农转未供、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等问题的处置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农转未供、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等问题的处置意见
(湖政发〔2007〕81号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自全市开展清理处置农转未供、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专项行动以来,各级认真开展了清查工作,基本查清了存在的问题,取得了初步成效。为依法、规范、合理处理清查出来的问题,现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5号令)、《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关于浙江省转而未供土地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68号)等文件精神,本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特提出如下处置意见:

  一、农转未供土地的处置

  各地应制定农转未供土地加快供地速度的具体时间表,明确责任单位,优先安排项目,除经营性用地须按计划逐步推向市场外,其余土地均应在2009年6月底前按规定供应到位。

  1.农转后没有及时实施具体征地行为的,要加快征地进度,及时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支付征地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保障人员,确保已农转土地的合法有效。

  2.农转后因征地拆迁等工作未落实,造成无法供地的,各有关部门,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乡镇政府应抓紧组织力量,及时完成征地拆迁安置等供地前期工作,为依法供地创造条件。

  3.项目未落实、原项目已取消或不符合现行供地目录的,要及时调整项目,依法抓紧供地。

  4.可划拨、协议出让项目因供地资料不完整的,各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抓紧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加快供地。

  5.可划拨、协议出让项目因用地业主拖欠土地费用的,应限期催缴,否则取消用地资格,另行安排使用。

  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项目用地,欠缴费用的,同级财政部门要抓紧安排资金,同级财政确有困难的,也应安排一定规模的资金予以融通,实行收支二条线管理。

  6.已办理农转用、征用手续的建设用地,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行政区域调整等原因不能使用的,在耕作条件没有破坏的情况下,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可盘活农用地转用指标。耕作层已经破坏,要力争通过复垦盘活农转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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