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严格医疗保险管理。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包括用药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等原则上参照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定点医保医师协议管理制度,完善费用结算办法,规范医保服务行为,努力降低医疗费用。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必须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对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基金安全。
三、加强领导
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是我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大步骤,是各级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市、县区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抓好落实。
(一)成立工作机构。市政府建立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全市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抓好组织实施,推进试点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作。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明确责任,加强配合,联动推进试点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实施职责,制定有关政策、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教育部门要督促所属学校协助做好学生参保工作。财政部门要参与政策的制定,做好该资金的预算及基金专户的管理工作,确保财政补助资金的及时拨付到位。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有关工作,及时提供户籍信息。发改、民政、药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工作。
(三)落实资金经费。市、县区要将居民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列入预算,加大资金投入。对信息化建设资金和扩面工作经费作出安排,列入财政预算。落实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支持医疗保险经办服务体系、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的建设。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有效形式,运用群众身边的典型,大力宣传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具体政策,使政策为群众所理解、所接受,使试点工作成为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实践。宣传中既要宣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作用和政策,吸引和鼓励居民参保,又要实事求是,保证试点工作健康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