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政发〔2007〕76号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2006年我市在全省率先建立了市区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取得了良好成效,深受群众欢迎。最近,国务院已将我市列入全国79个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之一。为了在已有的基础上扎实搞好试点,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精神,将市区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规范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结合我市实际,就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健全医疗保障制度,让更多的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二)试点原则。坚持适度保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筹资机制;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坚持属地原则,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
(三)工作目标。2007年在市区开始实施,城镇居民参保率不低于50%;2008年全市全面推开,实现制度全覆盖,全市城镇居民参保率达到60%以上;2009年底,全市城镇居民参保率达到80%以上,实现制度全覆盖基础上的人员基本覆盖。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参保扩面工作。进一步明确参保范围,不属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要依托社区工作平台,把扩面工作向社区延伸,特别是要做好老年人、残疾人、低保人员的参保工作;充分发挥学校、幼儿园在政策宣传、组织动员等方面的作用,督促在校学生及时参保;鼓励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子女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给予补助,提高参保积极性。把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扩面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的考核目标,层层抓落实,不断提高城镇居民参保覆盖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