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开发性金融合作办进行地区性信贷风险管理,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湖州市GDP发展水平、经济增长方式、产业结构、可持续发展能力等;
(二)湖州市财政收支状况、财政负债水平和管理情况等;
(三)湖州市整体金融环境、整体信用状况、地区存款总量和地区贷款总量及变化情况等。
第二十条 开发性金融合作办每季度形成监管专户报告,年底须报送“县域贷款管理分析报告”,报国开行省分行备案。监管专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贷款资金支付和资金使用情况(资金支付阶段)、项目建设情况(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建设阶段)、借款人(用款人)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含简要现金流分析)、主要产品市场情况、监管结论及工作建议。
第二十一条 国开行省分行每季度对开发性金融合作办进行跟踪监管,按照每半年不低于一次的频度,对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履行的监管职责和管理效果进行检查,同时对借款人(用款人)进行现场抽查,重点检查贷款是否用于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有无挤占挪用和进入国家明令禁止领域,以及借款人(用款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六章 本息回收
第二十二条 国开行省分行根据借款合同定期向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发送当期贷款本息回收清单。
第二十三条 开发性金融合作办按照国开行省分行下发的贷款到期贷款本息回收清单,及时通知借款人(用款人)准备应缴利息和到期贷款本金,督促借款人(用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结息日和本金到期日前及时将还款资金划转至国开行省分行。
第七章 风险监控和化解
第二十四条 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协助国开行省分行做好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提前预测对还本付息存在困难的借款人(用款人),将还本付息存在困难的企业情况及时上报国开行省分行和湖州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条 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对还本付息存在困难的借款人(用款人)加强监管,协助国开行省分行进行现场催收利息和本金,共同制定风险化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