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开发性金融合作办根据签订的信贷合同和有关协议,监督贷款资金支付条件的落实,监管贷款资金流向,掌握用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并汇总分析,按季度向国开行省分行报送的监管专户报告中反映贷款资金动态监控情况,重点关注项目资本金与其他配套资金是否按合同约定到位;资金用途是否改变,资金在支付后至形成实物工作量的过程中,是否流入股市、房地产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
第十五条 对设立结算代理行的县域项目,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协助结算代理行进行资金支付监控。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十六条 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对贷款项目进行监管,现场监管频度不低于1次/月,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项目进展是否顺利,有无出现重大事故,有无建设期延长情况;
(二)项目累计完成工程量与项目累计财务支出是否相当,费用开支是否符合规定;
(三)项目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是否出现较大变化;
(四)预计项目总投资能否控制在概算范围内;
(五)项目监理是否认真履行职责;
(六)贷款项目是否出现重大变化等。
第十七条 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对借款人(用款人)进行监管,现场监管频度不低于1次/月,向借款人索取财务报告频度为1次/季,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主要领导班子和信用意识变动情况;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产品市场趋势;
(三)借款人财务状况、现金流及变动情况;
(四)借款人的债务结构情况,在其他银行的借款及其偿还情况、或有负债情况;
(五)借款人的重组改制、涉及法律诉讼等情况。
第十八条 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对担保人和抵质押物进行监管,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于保证担保,重点关注保证资格、保证意愿和保证能力等;
(二)对于抵质押担保,重点关注抵质押的合法性,抵质押物价值、变现能力等,并配合国开行省分行完成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和抵质押物质量分类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