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发挥贴近项目的优势,参与贷款合同谈判、合同签订、合同变更、贷款发放、资金支付、贷款展期、贷后监管、本息回收和风险监控与化解工作。
第七条 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在每年年底之前,向国开行省分行报送《湖州市县域贷款管理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县域项目全年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款本息回收、贷款余额、贷款资产质量变化、贷后管理情况,一年来对贷款监督检查情况、采取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是否有贷款出现不良的趋势、不良贷款化解措施、贷款担保情况,以及下一年度信贷管理工作安排等。
第八条 国开行省分行对开发性金融合作办人员进行不定期的信贷管理培训,指导开发性金融合作办进行信贷管理,定期检查或抽查合作办信贷管理质量,提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信贷管理的措施。
第三章 协议和合同管理
第九条 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协助国开行省分行落实贷款内部条件和外部条件,完成贷款条件再确认。对贷款条件发生变化的,根据变化后的风险程度,协助国开行省分行完成贷款条件变化的审批手续。
第十条 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参与有关合作协议、贷款合同、表外贷款协议、资金监管协议的谈判,协助国开行省分行完成协议、合同的签订,了解协议、合同的内容,明确协议、合同对贷款发放、资金支付、资金使用、本息回收、信息报告等的规定。
第十一条 合同拟订过程中,根据项目特点和当地实际情况,开发性金融合作办提出有关贷款项目的调查报告,报送给国开行省分行。
第十二条 对借款人在执行与国开行省分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协议中发生信贷事项变更,或借款人与用款人签订的合同、协议在执行中发生变更,开发性金融合作办核实发生变更的原因,分析变更后对贷款安全的影响,落实变更后风险防范措施,协助国开行省分行办理有关变更事项和变更手续。
第四章 贷款发放和资金支付
第十三条 开发性金融合作办根据签订的信贷合同和有关协议,监督贷款发放条件的落实,检查信贷合同是否继续有效、借款人是否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项目建设所需的批准文件是否均已合法取得、项目资本金和其他配套资金是否已按合同约定到位、担保合同是否已生效等事项,协助国开行省分行进行贷款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