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印发湖州市国家开发银行县域项目贷款信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政发〔2007〕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国家开发银行县域项目贷款信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湖州市国家开发银行县域项目贷款信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湖州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省分行)本着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开展县域项目货款业务的合作。合作坚持国家开发银行主导、政府推动,优势互补、统筹兼顾,责任明确、防范风险,强化工作、推进发展的方针。
第二条 为规范湖州市县域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信贷管理工作,发挥国开行省分行和湖州市政府开发性金融合作联合领导小组联合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在信贷管理和本息回收工作中的作用,结合湖州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发性金融支持湖州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的人民币表内外贷款项目(以下简称县域项目)的信贷管理和本息回收工作。
第四条 县域项目信贷管理的基本目标。
(一)健全防范信贷风险、保障信贷资产安全的高效组织管理体系,建立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信贷管理操作规程,将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建设成为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的辅助平台。
(二)通过优质金融服务,提高国家开发银行对湖州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的贡献度。
(三)加强全面信贷风险管理,提升信贷资产质量,确保本息回收。
第二章 信贷管理组织
第五条 开发性金融合作办承担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和本息回收延伸机构的职能,协助国开行省分行对县域项目进行实地监管,协调解决贷款管理和本息回收问题,协助做好本息回收和信贷资产安全,不断巩固开发性金融市场建设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