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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湖政发〔2007〕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07〕4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文物普查的重要意义

  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做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开展文物普查,是为了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为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发展规划提供依据。开展文物普查,采集文物基础信息,有利于合理、准确划定文物保护范围,完善文物档案管理,提高文物保护管理整体水平;有利于发掘、整合和合理利用我市文物资源,充分发挥文物在建设文化大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培养和锻炼我市文物保护工作队伍,增强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二、文物普查的范围、内容和方法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本次普查的范围是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地上、地下和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

  普查内容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为重点,并对已公布的文物保护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建国以来历次文物普查登记的情况进行复查。要了解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环境的基本情况,尤其是量化指标、保存状况和环境现状及其变化情况,摸清文物所有权、使用权及其管理使用情况等。各县区要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档案和普查报告,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中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街区、村镇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

  普查工作采取一般调查、专题调查和重点调查相结合,文物本体信息和背景信息相结合,传统调查方法和新技术运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对一般文物进行全面勘察、登记和复核的同时,各县区要根据实际情况以及近年来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趋势,区分地域类型与时代特色,有重点地对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的文物遗存开展专题调查。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重点做好工业遗产、传统老字号遗存、近现代重要史迹的专题调查。对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总体按照宜宽不宜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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