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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


  (三)加强对部门统计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要加强对部门统计的检查指导,推动部门依法履行统计职责。各部门要加强对统计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教育,自觉增强依法统计意识,不断提高依法统计的能力和水平。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对部门统计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推动部门统计工作深入开展,全面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并将部门统计工作纳入政府综合目标考核中。

  三、明确职责,加强协作,构建政府统计信息交流平台

  (一)进一步完善部门统计信息报送机制。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要按照国民经济核算和部门统计调查管理有关要求,年底前建立《芜湖市部门统计报表制度》,对部门统计工作资料报送的时间、频率等作出明确规定。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及时报送本部门、本行业的基本统计数据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各种资料,并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

  (二)逐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要切实增强为部门服务意识,加强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的组织协调,着力建立稳定、通畅的资料交换渠道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平台。

  (三)建立和完善部门统一的信息发布机制。各部门在公布(上报)本部门统计资料前,必须与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有关
  资料核对一致;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在公布有关资料时,也应及时告知所涉及的相关部门。

  四、夯实基础,改进方法,切实提高部门统计数据的质量

  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落实《统计法》和《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加强对部门统计人员的职业教育和业务培训,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不断提高部门统计队伍的素质和技能。要适应形势发展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部门统计信息化建设步伐,逐步实现统计信息采集、加工的电子化和报送、传输的网络化。各部门要认真履行统计工作职责,实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集中管理,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台帐,规范统计数据发布,确保部门统计各项工作依法、有序、高效进行,确保部门统计的数据质量得到切实提高。

  二OO七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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