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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
(芜政办〔2007〕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7〕17号)精神,进一步推进部门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实现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的协调发展和资源共享,充分发挥统计的整体功能,现就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发挥部门统计作用

  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各部门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重要信息来源,是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的主要渠道,对全面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各县区、各部门要从加强宏观调控、健全经济运行监测体系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部门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消除和打破统计信息部门所有、封闭使用的思想认识和做法,加快部门统计信息的共享步伐,提高部门统计资料的利用率,逐步将部门统计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充分发挥部门统计在服务经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二、强化管理,依法统计,进一步规范部门统计工作

  各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要按照《统计法》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部门统计的协调、指导和服务,严格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制度,规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调查行为。

  (一)加强部门统计报表管理。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要积极做好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工作,依法取消未经审批(备案)、重复的统计报表,在此基础上,对现有部门统计报表进行修改完善,建立起科学、规范的部门统计报表体系。

  (二)规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为节约资源,避免数出多门,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必须加强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统一管理。按照职责分工,凡因部门管理需要、部门能够承担的统计调查项目,应由部门承担;凡部门因工作需要,开展涉及到系统外的统计调查项目,要依法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审批;凡上级主管部门布置到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部门在实施前要向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备案;凡与其他部门调查内容重复的,不得重复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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