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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变更或调整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分管市长审核,报市长审批。
  (二)变更或调整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由项目分管市长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投资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 单项建设工程的各种变更原则上不得超过中标价,特殊情况,确需变更调整的,必须遵守下列程序:
  (一)一般项目单项工程(500万元以内的,含500万元)增加投资额度在合同总价10%以内的(含10%);中型项目单项工程(5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增加投资额度在合同总价8%以内的(含8%);大型项目单项工程(2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增加投资额度在合同总价6%以内的(含6%);特大型项目单项工程(5000万元以上的)增加投资额度在合同总价5%以内的(含5%),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由项目分管市长审核,报市长审批;
  (二)一般项目单项工程(500万元以内的,含500万元)增加投资额度在合同总价10%以上的;中型项目单项工程(5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增加投资额度在合同总价8%以上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2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增加投资额度在合同总价6%以上的;特大型项目单项工程(5000万元以上的)增加投资额度在合同总价5%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意见,经分管市长审核后报市政府投资委员会审批。
  凡经批准变更和调整投资额的项目必须进行公示。
  前款所称单项工程包括独立的工程标段。
  第八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各建设单位应认真履行其职责,加强责任意识,规范合同外经济签证和技术变更签证。
  (一)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建设责任主体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批的设计文件;
  (二)设计单位须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提交工程文件。因勘察、设计的过错原因需要变更投资或影响使用功能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三)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以节约投资。
  第九条 市发改委负责组织专家对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进行审查。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立项或项目可研报告的批复;
  2.5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项目提供项目概算文本5套;5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提供项目初步设计及工程概算(正式文本5套,简本10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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