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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芜政办〔2007〕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07年6月25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芜政〔2006〕56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财政局、市建设投资公司受市政府委托负责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并参与管理和监督其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是指由市政府批准成立或组建的、政府委托或指定的具体承担建设任务的责任单位(建投公司、城建重点办等)以及市本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安排的部分预算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期内享有项目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做到责、权、利相统一。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市、区政府共同出资的,其出资比例由市政府决定。
  第五条 采用代建制的政府公益项目,项目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在项目设计阶段,在不超出工程立项批复内容的前提下,应充分尊重项目使用单位意见。在完成施工图设计后,使用单位不再参与工程的建设管理,由代建单位负责工程建设全过程工作内容并承担涉及项目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及经济责任。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予
  变更。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因实际情况变化需要变更或调整项目投资总额以及增减新开工项目投资计划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发改委提出申请,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招投标中心、市建投公司、项目建设单位等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编制调整方案,并对调整方案作出说明,按下列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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