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符合国务院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领取、使用、保存和核销,应当符合省人民政府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并接受其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 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保存、核销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 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及相关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减免业主应当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不按照规定收取、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
  (三)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对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的;
  (五)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市区公有住房出售后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办法,在省政府制定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办法前,执行现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住宅小区外与住宅楼结构不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市辖三县的维修资金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和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指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照明、锅炉、消防、绿地、道路、路灯、渠、池、湖、井、露天广场、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与场所及其使用的房屋等。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