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业副职以上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票)及持有控股、参股公司股份(票)的情况;
3.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企业经理办公会决议)召开时间及内容(要求在会议召开前两天报备);
4.股东会召开时间及内容(要求在会议召开前两天报备);
5.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要求在本年度一月底前报送)。
第八条 国有企业在办理上述重大事项的报告、备案手续时,应根据事项类型提交下列相关书面资料:
(一)报告事项提交报告,备案事项填报备案表;
(二)需研究论证的,应提供可行性报告;
(三)董事会决议(未设董事会的为企业经理办公会决议);
(四)合资、合作者资信证明,合资合作协议(草稿)和意向性文件;
(五)相关的合同、协议和章程等;
(六)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对于报经市国资委或报经市国资委、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市政府批准的事项,市国资委和企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均要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报告。其中,对确需与相关部门协商的事项,承办时限可适当延期,但最迟不超过30个工作日;对于报经市国资委或报经市国资委、企业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市国资委和企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均要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回复。市国资委或企业主管部门在工作时限内未予以报告或答复的,视同本部门认可。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企业发生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时,市国资委将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或避免进一步损失,并直接或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调查。同时,按照《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等相关执纪执法部门通报调查情况,由相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纳入国有企业及其领导人业绩考核范围。
第十二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施行。